青評後浪/立法打擊「假新聞」莫遲疑\許紹基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上周四出席立法會財委會特別會議,被問及基本法23條立法會否加入針對假新聞的條文時表示,民政事務局正在研究,保安局全力支持。翻查資料,署理民政事務局局長陳積志今年2月14日於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上透露,就規管「假新聞」一事,當局正研究世界各地的經驗,挑選最適合香港及最有效的方案,目標是在今年上半年完成研究,並提出具體建議予政府考慮。

  經歷過修例風波後,香港社會開始關注打擊假新聞的重要性,而假新聞的影響非止於政治事件。第五波疫情期間,某些人利用各種虛假信息和謠言妨礙抗疫,不只政府的抗疫工作受到影響,更危害全港市民的生命安全,危害不可謂不大。因為針對假新聞的立法工作,絕對有其必要。

  誤導性新聞危害更巨大

  在討論立法上的問題前,應先為「假新聞」下一定義。最簡單的理解便是完全虛假的信息內容,將有說成沒有,將沒有說成有。其實發布這類信息的個人或機構,頂多只是箇中的「低手」,蓋因官方相對上較易澄清,只要善用不同的信息發布渠道和方式提出簡單證據,這類「假新聞」就自然不攻自破。

  但還有另一種「假新聞」,採用一種半真半假,以真實資訊去包裝,卻會同時以不同手法誤導公眾而產生與事實不符的結論。這種「假新聞」,即使在社會氣氛較平靜的日子,仍然發揮着如慢性毒藥般荼毒心靈、改變人的思維及取態的影響力。筆者姑且稱之為「半假新聞」,雖然加上一個「半」字,但其危害程度較一般「假新聞」更高。

  以最近一些媒體的「新聞報道」為例,有幾個較為顯著的例子,可以說明「半假新聞」是什麼一回事。例如某報章近日在頭版報道律政司以「未經批准集結」罪起訴修例風波相關違法集會的組織者和參加者,該報聲稱據自己統計,罪成者大部分都被判監禁,惟參考2011年前同類控罪作比較,當年法庭卻處以非即時監禁方式,例如自簽守行為或罰款。隨之引述「學者」質疑稱相關控罪被「武器化」,用作打壓集會自由云云。

  這篇報道的資訊真實性不能說有錯,但卻有明顯的誤導成分。首先,「未經批准集結」的法例條文清楚列明,干犯相關罪行是可以被判監禁,法官因應2019年修例風波的種種情況,判處干犯「未經批准集結」者監禁,其實只是依法判案,完全不需要單獨放大這一點。偏偏有關媒體將之放在顯著位置之餘,更找來立場偏頗的所謂「學者」去質疑一番,背後到底是什麼心態?

  再者,法官判案,一向都會考慮犯人的個人背景、違法情節、事發時社會環境等去判刑,將修例風波期間的極端暴力,跟2011年社會氣氛較平靜的香港去比較,根本就是不合理。

  另一例子,同一間媒體今年3月20日在頭版報道,已接種疫苗的新冠病毒死者中,有87%接種科興;衞生署衞生防護中心傳染病處主任張竹君醫生即日就在疫情記者會上,不點名批評上述報道誤導,並強調:「問題唔係打咩針有影響,最主要係有無打針才是最大的影響」。香港大學醫學院其後在3月22日亦舉行記者會,指出接種三針復必泰或科興疫苗者,預防死亡及重症的效率相若,其中在預防死亡率方面,兩種疫苗都超過98%;港大醫學院院長梁卓偉當時就直言,市民一定要接種三針疫苗,若能打足三針,接種哪種疫苗都無所謂。

  推動傳媒業良性發展

  明知道要接種三針新冠疫苗,才稱得上完成接種,有關報章卻在頭版藉「偽數據」大肆貶低科興疫苗,這不是誤導又是什麼?這種「半假新聞」,引用的例子或數據,不見得是子虛烏有,但得出的結論卻無疑具誤導效果,對社會的危害不亞於「假新聞」。

  「假新聞」也好、「半假新聞」也罷,香港實在不能縱容這些危害社會安寧、蠱惑人心的消息繼續「滿天飛」。在筆者看來,「假新聞」對社會最大的禍害,其實就是「播種」──在每個人的內心播下仇恨的種子、播下對政府政策誤解的種子、播下對香港法庭憎恨的種子,甚至是直接播下對國家不滿的種子。

  當然,新聞機構都有可能會犯下無心之失,因此在具體立法工作上,相關條文必須清晰界定「假新聞」的定義,以及構成犯罪行為的相關條件。「假新聞」之於香港的危害,回看修例風波期間的種種亂象,自然就會一清二楚。為了香港的未來、為了我們的下一代,打擊假新聞不得不立法,而且法例不能是「紙老虎」,必須有確切的阻嚇力。唯有如此,才能有利於傳媒業發展,推動香港真正重回正軌。

   香港青年時事評論員協會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