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犯法也會被懲罰

  黃江天 資深法律人

  近期有數宗少年犯參與暴動判刑的個案。如前年便衣警員於元朗被包圍,一名案發時年僅14歲的少年承認暴動罪,在粉嶺裁判法院少年法庭被判入教導所,留有案底。另外,兩名案發時為14及15歲的男生承認於前年在政府總部外參與暴動,於區域法院被判入勞教中心。少年法庭主要審理針對兒童或少年人的刑事案件,旨在協助少年罪犯改過自新,而非純粹施予制裁。按《少年犯條例》第3D(3)條,聆訊閉門進行。

   區域法院法官判刑時指,案發時現場人數眾多,當中有人投擲汽油彈,案情嚴重,必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若兩少年是成年人,量刑起點必定會是至少監禁4年,以儆效尤。惟法庭須顧及公眾利益,同時也要平衡年輕被告及更生考慮,但患有過度活躍症和抑鬱症不是可獲接納的減刑理由。

   《少年犯條例》第3條訂立一項推定為10歲以下兒童不能犯罪,也就是說10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根據同條例第2條,「兒童」是指未滿14歲的人,「少年人」則指年滿14歲但未滿16歲的人。法庭對年輕罪犯判刑考量不同,在審訊過程中須索取背景報告,以作出較合適的判刑;該條例第11條,任何10至13歲的兒童都不得被判處監禁;對於14至15歲的少年人,如有任何其他適當的處理或懲罰方法,亦不得被判處監禁。

  《刑事訴訟條例》第109A(1)條亦訂明,除非被告所犯的罪行,只能以監禁作為刑罰,例如謀殺,或沒有其他適當的刑罰,否則法庭不得對任何超過16歲但未滿18歲的人士判處監禁。按《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警員如要會見未滿16歲青少年,應盡量安排一名家長或監護人在場,不然亦需安排一名與青少年性別相同的非警務人員陪同。

  針對少年犯的非監禁性刑罰主要包括判入勞教中心、教導所、更生中心、社會福利署管理的感化院,或者接受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