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風濕關節炎診斷標準

  類風濕關節炎與風濕性關節炎是有所區別的病症,不可混淆。根據1987年修訂的風濕病協會的診斷標準,類風濕關節炎有以下七項的診斷標準,出現其中四項或四項以上指徵,即可診斷為類風濕關節炎──

  1、小關節如腕關節、掌指關節(MCP)或近端指間關節(PIP)腫脹6周以上;

  2、三個或三個以上的關節腫脹持續至少6周以上;

  3、呈對稱性關節腫脹;

  4、早上小關節僵硬持續1小時以上,此情況並持續6周以上;

  5、皮下類風濕結節;

  6、類風濕因子陽性(通過西醫驗血檢查顯示);

  7、手指關節X光檢查見骨質變化。

  「類風關」病者不同個體上述指徵的變化可能是不同的,也並不要求每一項指標都必須具備才可以作出「類風關」的診斷。例如,「手指關節X光檢查見骨質變化」常常在病變累及關節軟骨及骨質後方可出現較明顯的變化,故在發病初期並不出現;而「皮下類風濕小結」約20%左右的病者方可出現;「類風濕因子陽性」也只有約70-80%的病者可見。因此,並不能等待上述七項指徵都具備,或者驗血報告有「類風濕因子陽性」後方可確定診斷,否則便會延誤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