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光靠「雅量」\□張楠之

  湖北省長李鴻忠9月1日在《人民日報》撰文稱,政府負責人要鼓勵參事獨立思考,敢於發表不同意見。良藥苦口利於病,忠言逆耳利於行。對參事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要有聽取逆耳之言的雅量,能包容不同意見,擇其善者而從之。

  《國務院參事條例》對政府參事工作進行了規範,將其納入了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是對科學民主決策的制度性保障。但是,一方面是制度化的建設,一方面卻又在強調「雅量」這一道德品質,頗讓人擔心這一制度在實際中能否得到有效執行,參事的建言建議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

  強調「雅量」,實際上是把自己放在了一個能夠判斷「逆耳之言」正確與否的評判者的位置──能對別人的話進行正、誤判斷,自然是比別人更高一等。這種先入為主的姿態,必然會對聽取「逆耳之言」產生消極影響。

  別人的意見之所以「逆耳」,是因為首先「逆」了自己的心,逆了心的東西如何保證能入耳?而所謂的「擇其善者而從之」也很有問題,因為,哪些意見「善」,哪些意見「不善」,哪些願意「擇」,哪些不願意「擇」,其標準又全在於聽到這些「逆耳之言」的人,如果沒有有效的外力即制度來進行規範,沒有有效的監督機制,「善」與「不善」,「擇」與「不擇」,全由自己說了算,那麼,就很容易出現「善」被當作「不善」,該「擇」的卻沒有被「擇」的現象。

  品德高尚,有容「逆耳之言」雅量的人自然倍受人們的尊敬。但是,品德屬於自律範疇,對於一時一地的某一個人而言,其約束力或許比法律還要可靠,但是,這種約束力卻缺乏推而廣之的可行性。一個人有雅量,並不能保證其他人也有雅量;而即使大家都有雅量,每個的雅量大小也會不同,誰能保證所有的「逆耳之言」都會被「包容」,都會被「擇其善者而從之」?

  所以,在更廣的範圍內,道德的約束力是不能被指望的,「雅量」是靠不住的。必然靠制度的建設來對政府負責人的「雅量」進行規範。《國務院參事條例》的頒布,是我國政府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的重要舉措,標誌着政府參事工作邁入了規範化、制度化、法治化的軌道,是對發表「逆耳之言」者的權益進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