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港可望恢復「好填海」


  圖:徐嘉慎打算年底功成身退後,到英國逗留數月繼續教書      林雨燊攝

  維港在保護海港條例下得以停止填海。在填海須符合「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推定下,多個海濱優化項目卻受掣肘而停滯不前。當年草擬條例並七次控告政府填海的保護海港協會顧問徐嘉慎表示,「一呎也不准填」不是其出發點。他已就「凌駕性公眾需要」擬定執行原則,海濱事務委員會最快下月討論,若獲政府採納,有公眾需要的小量填海可望獲得「放生」,對維港兩岸日後景觀將有深遠影響。

  本報記者 梁少儀

  「乜都唔准填,費事畀徐嘉慎告,費事畀我哋(保護海港)協會告,要打官司」,徐嘉慎接受訪問時形容,政府自零四年在終審法院輸了填海官司後,由大量填海變成「一呎也不准填」;他與協會被認為是「阻住地球轉」的罪人,有區議會更提出廢除保護海港條例。

  「一呎也不准填」非出發點

  港島東海傍在東區走廊行車天橋底鋪設步道將斷開的海濱長廊連接起來,啟德跑道末端興建跨海大橋直達對岸的觀塘、西九龍文化區興建碼頭設施以便海路前往,多個可以優化海濱的計劃,都因為若要進行便須先滿足「凌駕性公眾需要」的推定,遇到重重困難。

  徐嘉慎稱,保護維港不是要令維港「消毒淨化」(sterilized)到不准用,他參考外國法律研究了三個月,就解讀「凌駕性公眾需要」,代表協會草擬執行原則。「我唔係賣咗身,亦唔係幫私人機構,如果政府話(填海)畀私人機構利益,我哋就反對……我無出賣香港人,海濱土地唔准賣,要保留。」

  徐嘉慎寫的「維港填海的相稱性原則」指出:「填海對維港的負面影響愈大,支持填海的理據愈須充分;因此,經確定該填海計劃有公眾需要之後,在審核該公眾需要是否凌駕於維港的重要性,這審核標準須按情況而調整,要考慮之因素須包括:該填海計劃對維港造成損害的幅度及程度;及公眾享用維港之增加,及維港的環保、社會及經濟價值之提升。」

  換言之,填海面積愈大,愈要有好的理據。填海一百五十萬呎建造私人遊艇會,與填海五十呎建造公眾船艇上落泊位,處理不同。徐嘉慎說,審批時要考慮填海面積、時間、地點與效果,例如啟德觀塘跨海橋,公眾從填海得到「着數」大過負面影響,或海濱暗礁建燈塔加強海港安全,是有公眾需要的填海。他表示,將來的海濱項目,應由日後成立的海港管理局逐個審批。他會將研究報告提交海濱事務委員會與政府高層,若政府不同意採納,可能需由終審法院裁決。

  曾多次撰文指稱「壞填海」被阻止了、但「好填海」也被扼殺了的香港城市設計學會副會長吳永順表示,理解政府擔心受法律挑戰,在不明朗因素下不敢推展一些優化海濱項目;他認為,由徐嘉慎草擬執行原則最適當,因為「任何人提出,如果佢唔同意,佢都可以告」。他說,海濱交通暢達,令海濱更活潑,完全符合海港規劃原則最大目標,希望解除「緊箍咒」後,海濱優化項目可獲「放一條生路」。

  吳永順指由徐草擬原則適當

  以建築師學會代表身份出任海濱事務委員會委員的梁傑文說,學會內部曾討論填海議題,認為「如果是好小量填海,但有大大的公眾需要,應該積極考慮」,期望海濱事務委員會在未來兩、三個月正式討論有關建議。

  發展局發言人回應查詢時稱,海濱事務委員會非官方委員包括徐嘉慎,在早前的會議上曾提出,應該繼續探討在保護海港條例下可進行的填海項目及相關的考慮因素。委員會不反對討論,這題目將列在稍後的會議議程上。發言人表示,按照終院裁決,決策者須有確實而具說服力的資料,才可令他信納有凌駕性的公眾需要推翻不准填海的推定,而在中環填海第三期和灣仔發展計劃第二期工程完成後,政府無計劃在維港內再進行任何永久性的填海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