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屋公司坐地起價 600變4000

  【本報訊】搬屋工夫繁瑣,選擇合適的搬屋公司不容有失,否則可能造成損失。有市民與搬屋公司議定搬屋費為六百元,所有物件搬上車後,搬運工人坐地起價,要求收取四千元;亦投訴指有搬運工人遲大到,更令傢俬損壞。

  消委會去年共接獲三十宗有關搬屋服務的投訴,投訴人林伯在報紙廣告中找到A公司,為他把衣服雜物搬到新居,由於無大型傢俬,雙方約定搬屋費六百元。所有物品搬上車後,其中一名工人突然說物件多,要收取四千元。林伯致電兒子到場,工人將運費降至二千元,他感覺像被勒索,要求工人將物件卸下,取消交易。雙方僵持不下,警員到場斡旋後,最終林伯付了六百元取回物品。

  工人遲大到兼整爛傢俬

  另有投訴人張小姐不滿搬運公司的服務,搬運工人於搬屋當天遲了三小時,搬運期間又不斷埋怨,暗示要小費。張小姐在等候該公司派另一部車輛搬運時,更需繳付超時泊車費七百五十元。到達新居後發現梳化沒有了一隻腳,搬屋公司雖答應跟進,但遲遲沒有回音。搬運公司向消委會表示,已向傢俬公司訂購梳化腳,亦同意與投訴人平分超時停車費用。

  消委會去年中調查一千二百個過去兩年曾搬屋的家庭,五成三受訪者聘用的搬屋公司為親友介紹,六成一以合理收費為選用搬屋公司的主要考慮因素;逾六成受訪者在搬運完成後才繳付所有費用,約三成半會先付訂金;超過八成有給予搬運工人小費,介乎十元至三千元之間。近三成七表示,沒有要求搬運公司發出收據。

  消委會提醒,報價單並非付款證明,搬運完成後應索取收據;宜比較多間公司報價,並邀請上門作現場視察及提供書面報價;小心報價特低的公司,搬運工人可能會期望較多小費。消委會認為,搬運費應包括所有給予搬運工人的報酬,公司不應期望工人的薪酬由小費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