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君行車禍後擅離 兩項罪成
圖:陶君行被裁定兩項罪名成立罰款3500元
【大公報訊】社民連成員陶君行去年12月在觀塘倒車時撞倒後方私家車,導致對方女司機頸部受傷,陶事發後未待警員到場已逕自離開,昨日於九龍城被裁定不小心駕駛、發生意外後沒有報案兩項罪名成立,合共罰款3500元。
裁判官鄧少雄裁決時指出,從閉路電視片段可見,案發時光線充足,地面乾爽,陶君行將私家車後退,撞倒後方私家車,致後車前後搖晃,認為被告事發時不專注、不謹慎,被告於事發後曾離開座駕,向涉事司機及其丈夫,雙手合十道歉,但他明知事主車輛受損,沒有留下個人資料便離去。就另一項「發生有人受傷的意外後未有停車」,由於控方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悉事主受傷,裁定罪名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