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萬雲平
近日飽受爭議的長和集團擬拋售巴拿馬運河兩端碼頭等43個海外港口事件,終於走到依法治之的關鍵一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昨日作出權威表態——將對今次交易進行反壟斷審查。也許有人會問:國家《反壟斷法》並未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區適用嗎?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審查交易的法律依據何在?本文試從專業角度進行闡釋。
國家有權管轄,雖遠必究
是的,《反壟斷法》不僅不在香港特區實施,也不在開曼群島、巴拿馬共和國、美國或其他中國以外的國家實施,但這並不意味着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沒有法律基礎審查在這些地方實施的經營者集中行為。
法理上,行使司法管轄權的途徑有很多種,最常見的就是屬地管轄,例如違法行為是在中國境內實施的,中國法律就可以直接規管。然而,並非只有違法的行為發生在中國境內,中國才有管轄權。如果該違法行為的危害結果發生在中國,中國同樣有權管轄。打個比方,一位開曼群島籍人士,在巴拿馬境內郵寄一個炸彈到中國,炸彈在中國境內爆炸,即危害結果發生在中國,那麼中國就有管轄權。如果還有一位身處美國的美國人和該位開曼群島籍人士共謀郵寄炸彈,那麼中國法律同樣可以管轄該美國人,只要他們進入中國的司法管轄區就可以執法。
同樣道理,《反壟斷法》雖未在開曼、巴拿馬或美國實施,但管轄效力可能及於當地實施的壟斷行為。只要危害結果在中國境內發生,只要損害中國法律保護的利益,中國就可以管轄。《反壟斷法》早於2007年便已實施,當中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所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今次對有關交易進行審查完全是有理有據。
其實,不少人只知美國法律有「長臂管轄」,卻不知中國法律也有「保護管轄」。只要是侵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違法行為,雖遠必究。若有人宣稱「交易方、交易行為和資產在中國境外,中國就管不了」,那他/她要麼不懂法,要麼就別有用心。
無損香港法治和營商環境
今次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對有關交易啟動審查是國家層面的法律行動,不會影響香港法治和司法管轄權,也不會影響本港營商環境。此外,香港特區內合法私有財產和投資受到法律嚴格保護,這種法律上的保護近年不僅沒有被削弱反而不斷得到增強。例如,除基本法相關條文外,「保障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去年已被寫入本港法律。因此,在香港合法經營的投資者毋須擔心資產安全和商業交易遭到不當干預。
值得注意的是,長和昨日向傳媒「放風」稱暫緩拋售計劃,下周不會簽訂任何協議。平心而論,今次交易從國際地緣政治、企業社會責任等視角觀之,都不難看出美國霸權在「伸手」、賣方為逐利而無視國家安全和發展利益。常言道「商之大者,為國為民」,百年變局下面對外力脅迫,更應站穩國家立場;若然選擇背離國家,終將自毀基業、背負罵名。
「暫緩」只是權宜之計,筆者奉勸有關企業和人士:終止交易,回頭是岸。
(作者為時事評論員,曾在牛津大學修讀反壟斷法律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