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近日美國新一屆政府計劃大幅削減美國國際開發署(USAID)的開支。據悉,USAID長期資助海外非政府組織,並協助該等組織從事輸出西方價值觀、實施滲透破壞、煽動暴亂等危害國家安全的工作。立法會議員何君堯今日(19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提問指,政府現時有否機制,核查本港的非政府組織曾否收受海外組織的利益等,及有否評估相關行為是否觸犯香港國安法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的書面答覆表示,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建立了各類措施,防止境外勢力干預香港正常運作,防範境外勢力透過代理人或代理組織非法干預國家或香港特區的事務,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危害國家安全。
鄧炳強指,根據《國安條例》第52條,任何人(包括任何組織)如意圖帶來干預效果,而配合境外勢力作出某項作為,並在過程中使用不當手段,即屬犯「危害國家安全的境外干預」罪。第53至第55條就相關罪行元素作出清晰定義,「帶來干預效果」涵蓋影響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執行職能、干預選舉、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或特區對外關係等;「配合境外勢力」涵蓋在境外勢力資助或以其他方式支援下作出有關作為的情況;「使用不當手段」則涵蓋作出關鍵失實陳述、作出暴力或構成刑事罪行的作為等。
鄧炳強續指,《國安條例》第6部第2分部完善了原設在《社團條例》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的機制。根據第60條,如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者;或如某本地組織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涵蓋接受境外政治性組織的資助或其他方式的實質支援等情況),則保安局局長可禁止該本地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此外,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的機制,也適用於在境外成立,但與香港特區有關聯的組織,例如是有人於香港特區在該組織的控制、監督或指使下進行活動,或者該組織向在香港特區的人提供資助或其他形式的援助等。
鄧炳強表示,如任何個人或組織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執法部門定必果斷執法,並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絕不容許他們逍遙法外。香港特區政府維護國家安全所採取的行動,亦一直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和相關法律辦理。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頭等大事,是特區政府重中之重的工作。香港特區的相關工作資料屬維護國家安全工作信息,因此不予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