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文匯報 記者 王玨 北京報道)號稱緩解視疲勞、清肺、防脫髮的法國神藥,來自於一名中國河南人用7萬元註冊的法國空殼公司;宣揚「不節食不運動,爆燃卡路里」的新西蘭減肥丸,只是一種糖果;被捧為「關節救星」的美國氨糖,不過是普通的營養補充劑……近日,內地媒體曝光多宗消費者在跨境電商平台購買「進口神藥」的受騙案例,不少標榜為「境外保健品」的商品,要麼在其宣稱的原產國並無銷售,要麼只是普通的膳食補充劑或益生菌,通過社交媒體和博主宣傳,搖身一變,成為了可以解決各種疑難病症的「神藥」。這些跨境保健品銷售亂象誤導消費者,也嚴重擾亂市場秩序,並對監管提出了新的挑戰。
據央視新聞報道,遼寧許先生不久前出現視疲勞症狀,他在多個社交平台看到有博主推薦「法國品牌格瑞索GRISSO」旗下多款產品,號稱不僅可以緩解視疲勞,還有清肺、防脫髮等功效。於是,許先生購買格瑞索葉黃素片,「說能在1—2個月見效,使用之後就發現效果不是很明顯。」廣東的張女士也購買了多款格瑞索產品,完全感受不到作用,她搜索查詢發現,這個所謂的法國品牌,在法國根本找不到。
宣傳說法含糊其詞 假「FDA認證」
在社交媒體上,格瑞索的各種產品被博主們宣傳得神乎其神。以所謂「法國博士團隊研發」的格瑞索抑制脫髮的產品鋸棕櫚片為例,博主們宣稱比醫院開的藥都好用。在一些電商頁面上,格瑞索的宣傳大多用了一些含糊其詞的說法,比如「選對產品髮量增長」「法國專研配方、強健髮根」等,但關鍵信息漏洞百出,比如宣稱通過了「FDA認證」,而點開圖片,FDA根本不是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只是首字母同樣為FDA的某商業機構頒發的證照,且美國的食藥監局,怎麼能管得了法國產品呢?
記者進一步調查發現,格瑞索產品的生產企業註冊信息為巴黎本地代理註冊公司的中介企業,註冊資本僅100歐元,主要業務為「非專業食品批發貿易」,法定代表人洪揚來自河南省中牟縣。沒有工廠,也沒有實際辦公地點,註冊資本100歐元的法國公司如何把產品賣到國內?查詢進口食品境外生產企業註冊信息發現,格瑞索產品是以糖果為名從法國進口的。
7萬元註冊法國公司 英國只需三千
原來,洪揚通過中介,以「空殼公司+虛擬地址」的模式,構建起了完整的境外企業身份包裝。多家代理中介表示,只需要提供身份證、護照和地址證明,就可以花不到7萬元人民幣註冊法國公司,甚至不需去法國。如果想要註冊英國公司,費用更低,只需3,000元。
記者發現,同類操作模式已形成產業鏈,有多款所謂的進口保健品都是通過這樣的方式在境外註冊,在國內銷售。一款新西蘭減肥藥「FLALIU」號稱「不節食不運動,爆燃卡路里」,但吃了卻毫無效果。在新西蘭公司註冊局查詢發現,這家新西蘭減肥藥的生產企業「Simpson Family」辛普森家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是河南中牟的洪揚,並也以糖果以及固體飲料名義進口。
如今,跨境電商已形成灰色產業鏈,在足不出戶註冊境外公司後,商家在境外註冊某種產品獲得商品條碼,然後通過跨境電商零售進口渠道申報入境,這些產品有的在國內工廠生產產品,產品先出口再進口,有的乾脆直接從國內發貨,搖身一變就成了所謂的「法國、新西蘭高端保健品」。
商家擦邊球宣傳 跨境網購維權難
另據新京報報道,在不少網購平台的直播間內,氨糖類產品被主播捧成了關節「神藥」,一些店舖內也充斥着商家對氨糖軟骨素的擦邊球宣傳,如一款名為MoveFree的美國氨糖火爆熱銷,「包治」各種關節問題,但專業醫生提醒,實際上該產品只是一款膳食營養補充劑,無法替代藥物作用。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徐小奔介紹,我國現行跨境電商監管採用「個人自用進境物品」分類管理模式,其制度設計初衷是為了滿足消費者合理自用需求,但實踐中,部分商家違規經營。一方面,以境外產品的形式,將普通食品包裝成「保健食品」甚至宣稱具有療效,涉嫌違反廣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另一方面,利用「跨境電商網購保稅進口」和「直購進口」等監管代碼的申報便利性,銷售境外市場根本不存在的商品。消費者涉及跨境電商的維權需向電商平台方所在地監管部門投訴,面臨跨區域協調難、舉證周期長等障礙。
專家:完善監管機制 強化平台責任
跨境電商進口市場的崛起,為國內保健食品市場注入新活力的同時,也帶來了新的問題。特別是當消費者遇到產品質量問題、虛假宣傳時,針對這些跨境電商產品的維權便成了難事。專家認為,需通過完善海關及市場監管部門監督機制、強化電商平台責任等措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缺失信息導致舉證困難
北京中醫藥大學法律系教授鄧勇接受內地媒體採訪時指出,消費者跨境購維權難,往往存在跨境主體難以認定、舉證責任難、責任主體模糊等問題。在跨境購維權實踐中,可能因為跨境主體難以確定(如境外經營者信息不透明),導致訴訟受阻。消費者需證明產品存在虛假宣傳或質量問題,但跨境購商品常因無中文標籤、檢測報告缺失導致舉證困難。若平台主張「代購」性質,消費者可能無法直接追究平台責任。
針對上述問題,鄧勇建議,需通過強化平台責任、完善監管機制、明確法律適用規則及加強消費者教育等綜合治理手段解決,具體可依託現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電子商務法》等法律框架實現。
與此同時,鄧勇建議海關及市場監管部門加強抽檢,重點打擊無中文標籤、虛假廣告的跨境商品;建立跨境商品追溯體系,要求平台公示商品來源及合規證明,消費者可以通過追溯碼查詢產品的來源、生產、檢驗等信息,提高消費透明度。優化消費者救濟,推廣「先行賠付」機制,由平台墊付賠償後再向經營者追償;針對舉證難問題,可參考《食品藥品糾紛司法解釋》第五條,適當降低消費者初步舉證門檻。
(來源:香港文匯報A17:內地 2025/03/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