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局最近提出修訂《建築物條例》的建議,並向發展事務委員會提交了文件闡述內容。
(見https://www.legco.gov.hk/yr2024/chinese/panels/dev/papers/dev20241218cb1-1681-1-c.pdf)
本局留意到近日有媒體報導指其中一項修例建議要求「業主在指定時間內拆除上手業主留下的僭建物」,有關報導可能是由於對政府提出的建議有一點誤解。本局希望澄清有關建議旨在針對將來在指定日期後購入物業的業主,即如果有人在日後修訂法例所訂明的指定日期後(即在一個未來的日期)購入物業,而該物業在購入時已存在嚴重僭建物,則該購入物業的新業主須負上法律責任,一經發現,可就容許該嚴重僭建物存在其購入的物業而被檢控。這建議是為了堵塞目前法例的一個漏洞,即有些業主可藉詞僭建物並非由其搭建,自己只是繼承前業主搭建的僭建物,而因此得以規避法律責任。
換言之,根據我們的建議,對於存在嚴重僭建的物業,現時已持有該物業的業主或在指定日期前已購入物業的業主不會受制於上述建議的新罪行,意即如沒有證據顯示這些業主參與搭建有關僭建物,他們不會純粹因為該嚴重僭建物的存在而被檢控,但仍然會被發出清拆令,如不遵從便會被檢控。
無論如何,購置物業是重大投資,我們鼓勵市民在作出決定前應當確保有關物業妥當合法。
編輯:常伯勞
關鍵詞:發展局僭建建築物條例澄清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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