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傅健慈
2019年「屠龍小隊」等人涉嫌放置或引爆爆炸性裝置、管有手槍及串謀謀殺執法人員,事件中多人被捕,部分人被控串謀引爆訂明目標罪,違反《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是律政司首次引用該罪作出檢控,這是嚴重刑事罪行,一旦罪成可被判終身監禁。
本案7名(6男1女)不認罪被告分別是張俊富、張銘裕、嚴文謙、李家田、賴振邦、許湛榮及女被告劉佩凝,年齡介乎20至29歲。首6名被告同被控《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及屬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6人另被控串謀謀殺香港警察。李家田另被控「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罪,劉佩凝則另被控「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在普通法的制度下,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的刑事訴訟審訊設有陪審員制度。涉案7名被告不認罪,這宗案件由原訟法庭法官張慧玲,連同由九人(3男6女)組成的陪審團在公開法庭進行審訊。
陪審團周二(27日)早上開始退庭商議裁決,今日(29日)下午終有裁決,裁定賴振邦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其餘全部被告罪脫。
法官引導陪審團,總結控辯雙方立場、案情,法官指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另外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陪審團可以此考慮是否能證明被告有罪,但須要小心處理,不可猜度。法官指控方認為賴振邦試引爆裝置等明顯是串謀一分子。
法官指控方認為賴振邦試引爆裝置等明顯是串謀一分子
法官張慧玲指控方立場為槍和炸彈計劃非一早訂立細節,是後來慢慢演變成「12.8」計劃。屠龍小隊隊長黃振強供稱11月18日,與同謀者吳智鴻會面,吳稱有「20KG」炸彈,其後黃於「滅龍」群組稱有「新plan講」,黃表示有向隊員講及槍和炸彈,各人負責裝修堵路。控方亦依賴「滅龍」對話,包括11月21日已提到「20KG」,被告皆沒有詢問何意,以及提過「引戰」、不需帶裝備,警方並於12月8日找到避彈衣等,控方稱以上可推論首4名被告是串謀一分子。
張官引述控方指控賴振邦測試引爆裝置、協助製炸彈,明顯是串謀一分子;吳智鴻在「行山討論區」稱會和許湛榮探路,吳家中地圖有許的指紋,以及吳等人被捕後,許在群組說「清嘢」。
控方強調環境證供強而有力
張官指證供顯示有計劃串謀,警方於12月9日找出涉案炸彈,但沒有直接證據指被告是串謀一分子,例如黃振強沒供稱有被告同意參與計劃,而控方需要陪審員去推論被告做了什麼,張官稱要根據事實作唯一合理推論,如相信證人證供亦可視之為事實,是否唯一推論就是被告知悉和同意參與串謀?
張官續指,控方亦強調環境證供,環境證供可以強而有力,甚至比直接證供更強,但須要小心處理,考慮是否可證明被告有罪,利用可靠環境證供作結論,而非猜度。
這個案件控方證據充足,包括有直接證據、環境證供作佐證,並有兩名認罪同案被告在庭上指證其餘不認罪的被告。但是陪審員卻表現出對法例定義和證據理解存在疑問。退庭期間,陪審團曾提出數項問題,包括恐怖主義行為中財產的嚴重損害的定義是什麼,謂陪審團對此一直未有共識,希望法官提供例子說明定義。但是法官回覆稱,「嚴重損害」在法例上沒有定義,亦不能以例子回答,着陪審員自行按經驗和智慧決定。
控方在法庭上提出的呈堂證據可算是是達到「合理定罪」的標準,很遺憾!陪審員只是裁定賴振邦交替控罪「串謀導致相當可能會危害生命或對財產造成嚴重損害的爆炸」罪成,其他被告罪名不成立,令人質疑陪審員的裁決存在錯誤及不公平。
筆者呼籲律政司審視主控官的建議和法官的帶引陪審團指示,積極考慮提出上訴,彰顯法治公義。
(案件編號:HCCC 164/2022、HCCC 255/2023)
(作者為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副會長、法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