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近年市面有不少彈網(俗稱「彈床」)遊樂場的高風險運動處所營運,而進行有關活動的參加者嚴重受傷的事故時有發生。民建聯議員梁熙今日(19日)於立法會會議上提出口頭質詢,關注彈床設施受傷個案,並詢問政府規管情況。
民政及青年事務局局長麥美娟表示,醫院管理局(醫管局)與求診原因有關的服務數字主要以求診人士的病徵或傷勢進行統計,並沒有就病人的受傷成因作分類統計。因此,醫管局沒有備存因在彈床遊樂場跳彈床受傷的數字。此外,警務處亦沒有備存題述的分項統計數字。
麥美娟指,由於各體育處所及遊樂場所性質不盡相同,因此相關政策局及部門因應各體育運動及處所的性質,以不同方式作出相應的規管。就彈網(俗稱「彈床」)而言,如屬供作體操項目用途的彈網,其運作需按相關體育總會既定指引操作,使用者亦需經專業訓練或有認可教練從旁指導。另一方面,舉辦或經營彈網運動的人士亦可參考生產商就這些設施發出的安全設置及使用指引,並按需要聘請合資格人士指導彈網使用者正確的操作及使用方法。
麥美娟續指,事實上,現行的法例已就與消費者交易有關的合約制訂規範。其中,《管制免責條款條例》(第71章)禁止營商者藉合約條款或其他方法逃避民事法律責任。例如,該條例的第七條訂明,任何人不得藉合約條款、一般告示或特別向某些人發出的告示,而卸除或局限自己因疏忽引致他人死亡或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如這些俗稱「生死狀」的免責協議書看來是用以卸除或局限因疏忽而引致的法律責任,則雖然消費者簽署同意該協議的條款,亦不得單憑這點認為該人表示自願承擔任何風險。視乎合約的具體內容,受屈的消費者可根據其個案的事實情況(包括合約條款),按合約法及/或普通法作出申索。
政府會繼續留意不同處所的情況,並因應該些處所的性質以及實際運作模式,考慮是否需要作出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