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政府今日(30日)展開基本法第23條立法公眾諮詢,邀請市民表達意見,諮詢期為期1個月,至2月28日為止。諮詢文件全文已在保安局網頁公布。
諮詢文件建議訂立一條全新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全方位應對香港特區現在和未來可能出現的國家安全風險。諮詢文件共九章:
第1章: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本章闡述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概念、國家安全的涵義,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以及《憲法》、《基本法》第二十三條、《5.28決定》和《香港國安法》相關的規定。
第2章:應對國家安全風險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
本章分析近年香港特區面對的國家安全風險,以及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制度體系的需要,並闡述是次立法的原則及考慮因素、研究方法及立法方式。
第3章:叛國及相關行為
本章研究以下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叛逆」及相關的罪行、外國的相關法律,以及建議完善有關罪行的方向。有關罪行包括:
- 「叛逆」罪
- 普通法的「隱匿叛國」罪
- 「叛逆性質的罪行」
- 「非法操練」罪
第4章:叛亂、煽惑叛變及離叛,以及具煽動意圖的行為
本章研究現行《刑事罪行條例》中「煽惑叛變」、「煽惑離叛」及「煽動意圖」相關的罪行、外國的相關法律,以及建議完善有關罪行的方向,主要包括:
- 把上述罪行完善並納入建議《條例》中,使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更歸一;
- 切合香港特區現今形勢,修訂「煽惑離叛」罪的對象範圍,以及完善「煽動意圖」的定義;
- 新增「叛亂」罪,以處理屬一個中國內的嚴重內亂行為。
第5章:竊取國家機密及間諜行為
本章研究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與「保護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相關的罪行條文、外國的相關法律,以及建議完善有關罪行為的方向,主要包括:
(一) 就「保護國家秘密」,建議包括:
- 定義「國家秘密」;
- 就保護國家秘密訂立相關罪行(包括「非法獲取國家秘密」、「非法管有國家秘密」及「非法披露國家秘密」);
- 整合現行《官方機密條例》中與「國家秘密」相關並涉及公職人員及政府承辦商的罪行,及如何定義「公職人員」以完善涵蓋範圍;
- 禁止公職人員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而: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罪行;及非法在離開香港特區時管有國家秘密。
(二) 竊取或非法披露國家秘密,通常與間諜行為有密切關係。就「間諜活動」,建議完善《官方機密條例》中有關「諜報活動」的條文並增加新罪行:
- 更新「諜報活動」罪的條文以及相關用詞(「禁地」及「敵人」)的釋義;
- 在原有的間諜行為外,進一步禁止為有損國家安全目的而勾結境外勢力進行特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令有關罪行可以涵蓋現今常見的間諜行為;及
- 涵蓋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境外情報組織的利益等現代間諜活動模式。
第6章: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等活動
本章研究外國與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活動和對電腦或電子系統作出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相關法律,並建議於建議《條例》中就有關行為和活動新增此類罪行。
第7章:境外干預及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組織
本章研究外國國家安全法律中的「境外干預」罪,該罪行一般涵蓋禁止任何人配合境外勢力透過不當手段干預某外國的事務。此外,本章亦研究如何完善現行《社團條例》中與維護國家安全或禁止政治性團體與境外政治性組織有聯繫有關的條文,以達至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組織在香港特區運作的目的。
第8章:建議條例的域外適用性
本章研究就罪行的域外效力方面,國際法原則及國際慣例、現行《香港國安法》的規定、現行法律,為建議《條例》的域外適用性提供建議方向。
第9章:與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相關的其他事項
本章分析自《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偵查、執法、檢控、審訊,以及處理維護國家安全事宜的經驗,並探討如何完善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相關事項,包括:
- 現行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權力及訴訟程序的規定;
- 辦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經驗所揭示的短板和不足;
- 保障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案件或工作的人員。
保安局發言人強調,就基本法第23條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正是為了更好地保障香港特區居民和在香港特區的其他人的基本權利和自由,並確保香港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障。在擬備諮詢文件中的建議時,特區政府已全面審慎考慮基本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的相關條文。危害國安的風險每日仍在,必須把握時機盡快立法,應對持續的國安風險和威脅。
巿民可於2024年2月28日或之前將意見電郵至BL_23@sb.gov.hk、傳真至2868 5074,或郵寄至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東翼10樓保安局。諮詢文件的電子文本及相關的小冊子已上載至保安局網站的專題網頁,有需要的公眾人士亦可到各區民政事務處索取印刷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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