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43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修訂今日(15日)刊憲公布,即日生效。前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支持政府有關修訂,形容是對有效執行附件三的細則作出了完善的修改。
譚惠珠指,在2020年7月7日生效的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亦是由行政長官與國安委一同制定的。其中附件三規定了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最新相關財產的通知書(通知書),其有效期最長兩年,而法院只能在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譚惠珠認為,原有的條文沒有清晰地處理當有關的法律程序,特別是刑事檢控程序完結時可得到延長,因此有需要對此作出清晰的規定。
譚惠珠說,事實上亦有較複雜的案件,偵查工作超越兩年之後,刑事檢控程序才能開始,如果通知書的有效期不能包括檢控程序的階段,則會有三種危險:第一是涉案的財產被利用作資助或協助任何危害國家的行為;第二是涉案的財產可能是充公令或沒收令的標的物消失;及第三,執法者不能持續進行偵查,或以法律程序的方式處理該些財產。因此,現在修改附件三的實施細則,可以更有效保證達到發出通知書的目的和作用。
譚惠珠強調,這次修訂並沒有改變原有由保安局局長發通知書的基礎和原則,而只是延長它的有效期,到相關的法律程序完結為止;而受通知書影響的人仍可以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所有這些權利都沒有改變。她相信,今次修訂已經為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與保障財產權之間作出了平衡,是合法合情合理的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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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莫一傲
關鍵詞:譚惠珠國安法第43條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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