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 記者 吳健怡)為解決市民的住屋問題,特區政府積極興建「簡約公屋」,並擬就第二批「簡約公屋」項目向立法會申請撥款。立法會文件顯示,原本擬定的選址上水蓮塘尾被剔除,改為馬鞍山恒光街一幅政府用地補上以及5間空置或即將空置校舍作選址,連同之前公布選址,維持1.3萬個單位供應,工程費用則調低至98.4億元,並使擬建的市區單位,佔整體「簡約公屋」單位約五成。消息人士解釋,造價下跌是因為首批「簡約公屋」的回標價比估算低兩成,故第二批項目所需工程總撥款亦調低15%。首批「簡約公屋」的申請和編配安排,仍在草擬細節,不排除日後會有機制配合育有初生嬰兒的家庭。
第二批「簡約公屋」加入馬鞍山恒光街用地,該處原定興建小學,現時以短期租約形式租出作臨時康樂場地,房屋局預計該處可興建860個簡約公屋單位。房屋局同時物色5座空置校舍改裝,當中4座在市區,分別在觀塘順安邨、黃大仙、九龍灣,其餘一座位於上水,全部項目附近都有公共屋邨,預計共可提供約600個單位。連同小欖樂安排項目、柴灣常安街/常平街和屯門第54區等項目,總體維持2027/28年落成3萬個單位目標不變。
在目標興建的3萬個「簡約公屋」單位中,約93%單位均位於市區、擴展市區及屯門。
首批回標價比估算少兩成
造價方面,消息人士表示,第一批項目的回標價錢比原先估算少兩成、約30億元,主要由於中標承建商利用創新方法,優化建造過程和壓低成本,加上不再推展上水蓮塘尾項目,節省額外興建電力設施和污水系統,亦有助降低成本。
同時,第二批項目涉及改裝校舍,可在更短時間和較低成本下提供單位,導致第二批項目造價,由原先估計的115.3億元調低16.9億元,至最新估算的98.4億元,初步估算,改裝校舍每個單位的平均費用約50萬元,與現時類似的過渡性房屋項目相若。
消息人士估算,高層樓宇的平均單位造價,由今年初估算約65萬元下調至約59萬元,每平方米為約19,300元,較一般只有三四層的過渡性房屋每平方米約23,900元為低,亦比今年初估算每平方米約20,500元低。
擬「計分制」評選 新生嬰或加分
至於日後會否加入鼓勵初生嬰兒家庭的條款,消息人士坦言,不排除日後會有機制條款配合育有初生嬰兒的家庭,但現是仍在商討編配細節階段,或會考慮用「計分制」評選申請者,屆時如家中有新生嬰兒可能會加分,會發信予合資格申請人,邀請他們申請,初步想法也會讓申請人有3次編配機會,詳情會在明年第二季接受申請時公布。
就政府披露第二批「簡約公屋」選址,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兼告別劏房行動召集人鄭泳舜支持政府增加市區選址,並歡迎政府採納了民建聯一向的主張,善用閒置校舍。立法會文件上透露,政府將調低「簡約公屋」總預算費用,較在公布第一批簡約公屋時預算總開支,可下調40億元至50億元。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顏汶羽指出,其中3個觀塘項目交通便捷,前聖若瑟英文中學相當近觀塘道一帶的巴士站,步行到九龍灣或彩虹港鐵站只需約10分鐘路程。至於位於順安校舍的兩個項目,他希望政府可以配合東九龍捷運順安站一併興建,避免進一步加重四順區的交通負擔。
選址改為馬鞍山 小欖樂減800伙
房屋局同時檢視了去年公布的四塊「簡約公屋」選址,基於成本效益的考慮,計劃撤銷上水蓮塘尾建「簡約公屋」的計劃,改為馬鞍山恒光街一幅政府用地補替,並調低小欖樂安排項目的單位數量。消息人士表示,經過修訂後,仍能維持在2027/2028年度前提供約3萬個「簡約公屋」單位的目標。
消息人士表示,取消上水蓮塘尾選址的原因,是該地需額外設置電力、污水處理系統等,成本效益較低,故該塊用地稍後會交還發展商。雖然有關申請已遞交到城市規劃委員會,但他強調政府此舉並非協助發展商改劃土地用途。
屯門小欖樂安排項目則減少約800伙至4,200伙,消息人士表示,這是聽取當區居民及區議會的意見後作出的調整。不過,在減少伙數後,單位呎數並不會因此改變,所有「組裝合成」建築法建成的「簡約公屋」項目均有其標準尺寸。
公屋扣分制加辣版下周一實施
「屋邨管理扣分制」加強措施早前獲通過,房委會昨日宣布相關措施將於下周一實施,包括增加9項不當行為的扣分分數,以及擴大兩項有關環境衞生及嚴重違反租約的適用範圍,如公屋租戶或中轉房屋持證人在兩年內被扣滿16分,其租約會被終止,5年內不得再申請公屋。
扣分詳情如下:
扣7分的不當行為(原本扣5分)
◆亂拋垃圾;
◆胡亂棄置垃圾;
◆任由攜帶之動物及禽畜隨處排泄糞便;
◆棄置雜物阻塞走廊或樓梯通道;
◆造成噪音滋擾。
扣15分的不當行為(原本扣7分)
◆在垃圾收集站、樓宇範圍內或其他公眾地方胡亂傾倒或棄置裝修廢料;
◆損壞雨水或污水管;
◆損毀或盜竊房委會財物;
◆把出租單位作非法用途。
以下兩項不當行為的適用範圍擴大:
◆「拒絕維修應由租戶負責保養的喉管或衞生設備」修訂為「沒有維修應由租戶負責保養的喉管或衞生設備,或沒有按房委會的要求糾正未經批准的改動工程」。
◆「非法擺賣熟食」修訂為「非法販賣商品或服務;未經房委會批准而提供、推廣、招攬或宣傳具有商業性質的商品或服務」。
(來源:香港文匯報A10:港聞 2023/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