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鄭久慧
有報章揭發立法會今年1月至今,通過了24項政府法案,其中多達16項在表決時,出席的議員不過半數,似乎未能達到基本法第75條明文規定的「會議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的法定門檻,其中一個最少議員在席進行表決的法案僅得11人,僅佔全體議員12%。有議員擔憂影響所通過的法案合法性,恐引發司法覆核的挑戰。
簡約房屋表決時多達21議員缺席 曾引發全城關注
早在今年3月17日,立法會財委會表決「民生大事」簡約公屋的首批149億元撥款,82名報名參加的議員,竟多達21人缺席,引發全城關注,再加上當時多間媒體都不願直接公布21人名單,反而令民間要求議員盡責議政的呼聲越發響亮!須知市民普遍對完善選舉制度後的議會寄予厚望,對於民意代表們的不當行為難免直斥其非,從而確保公帑用得其所!既然市民在3月已經表達不滿,但現在數據看來,立法會議員並未認真吸取教訓,依然常缺席表決。
立法會議員應以身作則 重視市民觀感
完善選舉制度後,立會議席從70席大增至90席,立法會大樓須擴建為議員提供辦公空間,議員月薪、津貼及擴建費均為納稅人血汗錢。另一邊廂,如何能讓市民感到議員做足本份呢?最直接的方式莫過於「開足會、投足票」!現時立法會會議透過香港電台電視頻道及立法會網上平台向全港直播,納稅人若次次都看到偌大的議事廳裏,只有小貓三兩隻開會,對立法會還有信心嗎?
投票很重要 表態很重要
而且現在問題出在立法會最重要的每周大會,而非小型的委員會。雖然有資深議員向傳媒表示,國際上來說,都是開會那一刻夠一半議員即可,並非指表決那一刻要夠一半人數,會議其他時間可按主席決定是否夠人數。他指出議員們並無偷懶,逢周三周四都在立法會,只是忙着開其他委員會,或者見業界、見市民。
立法會每逢星期三開大會,未能完成討論的議程則在周四完成。但立法會議員並非義工,而是受薪的全職工作,每月工資高達十餘萬,難道每周只工作兩天?要開委員會、要聽業界意見、要會見市民,大可安排在星期一、四、五進行。只在會議開始時簽個到,法案表決時卻失了蹤,這跟結婚新人只辦婚宴,簽婚書一刻不見人有何分別?又會否搞到婚姻合法性成疑呢?
議員出席法案表決 實際層面並無難度
據資深議員指出,如議員的辦公室在立法會大樓,趕往議事廳投票只須2至3分鐘,若議員在中信大廈那邊辦公,大約要5分鐘到達議事廳。換言之,議員來回投個票花不了多少時間。而且絕大多數表決都在政府官員發言後進行,而議員絕對可以跟官員保持聯絡,問清官員大約要講多久,然後預算投票將進行的時間。
問題就出在,據指不少議員只是立法會大會開始時露個臉,之後就離場忙別的工作。若是重要議案,政府官員關注投票結果,就會主動再三催促議員到場,確保表決人數足夠。爭議性不大的議案,政府官員就未必「追call」議員。
事實上,議員並非孤軍作戰,每人均有幾個由公帑支薪的議員助理,為何不能找一個助理逢星期三、四留意會議直播,當政府官員快發言完畢,就通知議員去議事廳投票。另一方面,立法會秘書處累積廿多年行政經驗,而且必須全程監察會議,難道不能事先提醒一下表決時間快到了嗎?而且立法會議員們亦有自己的即時聊天群組,資深議員可根據經驗呼籲新議員們去投票,各政黨也可組織黨員去表決。這些措施在實際層面並無難度,問題癥結是立法會議員是否注重廣大市民觀感,是否重視自身「代議士」的職責,是否願意共同捍衛立法會的權威!
議員缺席表決 會否令法案合法性成疑?
有前議員指出,議事規則僅僅要求主席在表決時判斷在席議員是否佔半數,毋須判斷法定人數是否足夠。議員有權挑戰不足法定人數,並提出「點名表決」。否則的話則為「不點名表決」,即使只有幾個議員在場,表決仍然有效。
筆者細閱議事規則,第14(4)項指出,若為「點名表決」,在席的議員人數須符合法定人數(即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包括主席在內)。然而在完善選舉制度後,因議案在議會內的爭議性減低,「點名表決」的情況早已大大減少。要進行「點名表決」前,一般來說亦會向全體議員「事先聲張」,否則分分鐘惹來「突襲」之嫌,田北辰就簡約公屋要求記名表決就是一例。
當然議事規則不能作準,最終須以基本法為依歸,因基本法第75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舉行會議的法定人數為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立法會議事規則由立法會自行制定,但不得與本法相抵觸。」同樣由全國人大通過、據法定效力的基本法英文版,將「法定人數」譯為「quorum」,這個詞有悠久歷史,原意是防止由少數議員通過不代表大多數的議案。
在香港,立法會議程一般會在會議前公布,議員有足夠時間詳閱議程及相關文件。到了會議開始時,若在席的議員人數符合法定人數,而讚成議案的在席議員在預見議案將獲得通過後,可能就會在投票前選擇離場忙別的公務,事實上這也是一種讚成的方式,因為最終議案都會被通過。堅守到投票一刻的議員,不少都是為了投反對或棄權票來進行表態,例如在簡約公屋撥款投反對票的江玉歡議員。這就是為何有議員說國際較通用的做法就是計算開會時的人數。
然而,回歸基本法的立法原意是必須的。到底我國對於人大政協在開會及表決時是如何計算法定人數呢?特別是在訂立基本法的1990年代,我國慣用的做法是怎樣的呢?同時因基本法在香港實施,起草時可能參考了1980年代立法局的法定人數要求,當時本港的點算方式又是什麼?
現時正值立法會假期,是檢討議會得失的好時候。市民到底對議員表決時屢屢缺席,收不收貨呢?立法會主席是否應大公無私,切實執行每次表決人數達到全體議員一半的規定,否則宣布休會待續。而缺席者則須按2021年新修訂的議事規則第17條第(7)及(8)項,被罰款扣人工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