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匯報記者 藍松山、林熹)香港警方國安處早前宣布懸紅通緝8名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竄逃海外的逃犯,包括郭榮鏗及任建峰兩名律師。亞太地區法律組織「LAWASIA」前日發表聲明,聲稱特區政府毫無根據地通緝該8人,包括該兩名律師,又擔心有人「試圖對這些律師施加職業限制」云云。多名香港法律界人士昨日在接受香港文匯報訪問時強調,香港警方國安處經過嚴密的偵查後發出通緝令,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容許任何機構指手畫腳。他們批評「LAWASIA」嚴重混淆視聽,將刑事疑犯及專業律師操守錯誤地聯繫在一起,意圖模糊事實,製造輿論,希望市民不要被他們所蒙蔽。
現任會長澄清:聲明不代表其個人意見
本身是「LAWASIA」現任會長的彭韻僖表示,「LAWASIA」於7月31日發出的聲明並不代表她個人的意見,強調香港國安法並不與保護人權和/或享有公正審判的權利相衝突。在香港法院於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最近期判決中,法院在第7段明確指出:「特別是,NSL 4﹙國安法第四條﹚還對旨在維護國家安全的當局(包括法院)施加責任,確保人權『應受尊重和保護』。」
「我們必須尊重在香港,每個人(包括任何政府官員)都有權自由行使他們對專業律師團體提出任何投訴會員的權利,而不必擔心及恐怕來自輿論的公衆壓力。我們有自己的專業律師團體將公正高效地處理投訴。」彭韻僖表示,針對這些專業律師團體,在其正在調查和處理投訴的過程中,施加壓力,是令人遺憾,更絕不可鼓勵。
她強調,在香港,無論任何人的政治立場如何,每個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任何違反國家安全法的人都不能因其政治傾向而豁免被調查或負上刑事責任。國家安全關乎香港的穩定和繁榮,是香港人的核心利益。
律師會批施壓行為不能接受
香港律師會會長陳澤銘表示,「LAWASIA」發表的該份聲明並不代表他的個人觀點。他指出,香港國安法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區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所享有的權利和自由。
他強調,香港高等法院於2023年7月28日作出的一項判決中指出,表達自由不是絕對的,但仍然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如果不滿足法律確定性和比例原則的要求,就不能被合法地限制。
陳澤銘表示,香港律師會作為一個自我監管的專業機構,擁有監管律師專業行為的法定權力,會公平、公正、有效率地處理有關其會員的投訴,必須確保每個人都能夠在不受外來壓力的情況下提出有關專業操守的投訴。不論與國家安全法有沒有關聯,在律師會調查對律師的投訴期間,對律師會施加壓力是不能接受的行為。
身為律師的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周浩鼎批評「LAWASIA」含血噴人,在污衊國安法之餘,更試圖為8名通緝犯提供保護傘。他強調,律師原本必須遵守專業操守規矩,然而其中兩名通緝犯卻知法犯法,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依照香港法律對他們展開紀律調查,旨在去除害群之馬,維護整體行業聲譽,但「LAWASIA」竟指鹿為馬,罔顧法紀,包庇通輯犯,還敢自稱法律專業團體,厚顏至此,令人髮指。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論是什麼身份都不能享有特權,違法就是違法,需要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這才是真正的法治社會。」港區全國人大代表、律師陳曉峰對「LAWASIA」作出如此偏頗的言論感到非常失望,不知道是諮詢過會員後得出的結論,還是管理層被人騎劫,從而淪為政治工具。
他強調,當有疑犯畏罪潛逃至外國時,本地的政府絕對有權頒布通緝令,這在世界上任何國家或地區都不例外。香港警方國安處經過嚴密的偵查後發出通緝令,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不容許任何機構指手畫腳,又相信市民不會將「LAWASIA」的聲明當作一回事,反而「LAWASIA」自身的聲譽將受到嚴重影響。
盼市民不被蒙蔽
中國夢智庫主席、執業大律師丁煌表示,「LAWASIA」就8位受通緝者的其中兩位律師身份做文章,意圖擾亂大眾視線,是別有用心。他不點名批評任建峰身為事務律師,多次發表政治言論,毫無根據地發表宣揚反中亂港的言論;「郭姓大律師」更到美國白宮煽動美國政府制裁中國,違反了他們作為法律專業人士的操守。
他強調,香港警方國安處由於他們兩人煽動、勾結外國勢力的行為,在有足夠法律基礎下向他們發出全球通緝令,完全符合香港法治精神。「LAWASIA」的聲明嚴重混淆視聽,把刑事疑犯及專業律師操守錯誤地聯繫在一起,意圖模糊事實,製造輿論,毫無根據地批評特區政府,希望市民不要被他們所蒙蔽。
律師陳子遷表示,香港警方國安處早前宣布懸紅通緝8名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竄逃海外的逃犯,絕對是有法可依的。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不論是什麼身份或背景,只要觸犯了國家安全法,就絕對不能有任何姑息,因此「LAWASIA」的聲明完全是立場先行,才是真正有違法律的公平公正精神。
(來源:香港文匯報A14:港聞 2023/0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