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警方國安處7月3日宣布通緝任建峰、袁弓夷、郭鳳儀、郭榮鏗、許智峯、蒙兆達、劉祖廸及羅冠聰等8名竄逃海外的亂港分子,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律政司今日(6日)表示,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完全符合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實屬必要和合法,並與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一致。一些國家及組織就此問題作出的抨擊,完全是漠視基本法理和事實。
律政司指出,香港國安法的目的,是維護國家安全,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若相關法律缺乏域外管轄權,便如同縱容別有用心的人在境外從事分裂國家和顛覆國家政權等活動,因此域外管轄權是香港國安法的必要元素。
一般而言,香港特區的刑事法律只規範在香港特區境內發生的行為,這是國際法及國際慣例所謂的「屬地管轄」原則。與此同時,國際法及相關實踐也確立了「屬地管轄」的例外情況,包括「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原則,任何國家均有權根據這些原則,制定法律對領域外的犯罪行為行使管轄。律政司強調,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正是根據國際法原則、國際慣例和各國各地區通行做法,對香港國安法的效力範圍作出規定。
律政司續指,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也有眾多例子,按「屬人管轄」原則打擊境外犯罪行為,例如美國的叛國罪、非法披露機密資料罪、針對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活動的《盧根法》;英國的叛國罪、《2000年恐怖主義法案》;澳洲的外國干預罪;加拿大的叛國罪和德國的散布違憲或恐怖組織宣傳物料罪等。此外,外國的國家安全法律引用「保護管轄」原則的包括美國的恐怖主義活動罪、英國正在最後立法階段的《國家安全法案》、澳洲的間諜罪、加拿大的間諜活動罪和德國的竊取國家秘密罪等。
由此可見,包括美國、英國、澳洲、加拿大和歐盟成員國等在內的眾多國家的國家安全法律都同樣根據「屬人管轄」和「保護管轄」等原則,具有域外效力,足以顯示有關國家對香港執法部門的抨擊完全是雙重標準和強詞奪理的說法。
律政司最後強調,制定香港國安法並對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行使域外管轄,是國家作為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和義務,不容他國干涉。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區政府自當竭盡所能,依法採取一切必要措施,追究在境外涉嫌干犯香港國安法罪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