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 施文達<文> 馬丁<圖> 艾南<視頻>)《大公報》揭發香港仔魚市場的批發營運鏈,被老牌黑幫「和×圖」多年壟斷,其行為涉嫌操控價格、限制批發量、合謀定價、瓜分市場,報道引起社會強烈反響。有商戶不再啞忍,向競爭事務委員會舉報。競委會十分關注《大公報》的系列報道,該會主席陳家殷接受《大公報》專訪,表明依法處理的立場。
陳家殷表示,當案件涉及黑社會勢力,競委會搜證時需聯同警方一起行動。他呼籲知情人士盡快向他們提供資料,並強調競委會設立《業務實體寬待政策》,舉報人提供有用資料,有機會獲豁免相關責任。
競委會主席陳家殷接受《大公報》專訪時表示,香港仔魚市場案件正在調查階段,不方便披露細節。不過,他表示當案件牽涉黑社會背景,搜證過程及交換情報,均需與警方合作,「警方及其他執法部門在搜集情報方面,經驗及資源比我們豐富,因此我們會和他們緊密合作。特別是一些個案,在我們的角度是合謀行為,同時也可能牽涉偽造文件,甚至有欺詐成分或欺詐公帑,所以一宗案件可能有幾個執法角度,涉及不同控罪。」
退休警官加盟 增搜證能力
陳家殷舉例,去年對香港仔魚市場的搜查行動,競委會就聯同警務處、漁護署、食環署、消防處、入境處及海事處等六大部門,展開代號「松塔」、「冠軍」、「足印」的反罪惡行動,向場內32間魚類批發商展開大規模問卷調查及搜證,這就是合作例子。「我們的其他調查工作,亦有聯同其他執法部門有聯合行動,以前有,將來亦會有」。
事實上,退休的前港島總區指揮官郭柏聰,5月獲委任為競爭事務委員會行政總監(行動),令競委會調查及收集情報工作的實力大大加強。
「舉報劃一價錢對調查很有用」
競委會成立11年,競爭法實施7年,今年已有14宗案件入稟競爭事務審裁處,成績不俗。陳家殷指出,國家反壟斷法於2008年已實施,香港則到2015年才實施,較國家遲很多步。他又指,「有些行業尚有根深柢固觀念,營商者認為幾十年來大家分餅仔,你做這些客,我做那些客,有錢齊齊搵並無問題,但這些行為已明顯違反競爭條例,市民需提高對法例的意識,革除陋習」。
陳家殷續指,大部分合謀行為是一些行內人士互相認識,合謀瓜分市場,舉報人提供的資料對調查工作非常重要。「這些合謀行為,一間公司或一個人不能成事,多數牽涉好幾間公司或業務實體,所以需舉報人士盡量提供多些資料,例如街市內有幾個檔販出售的菜或肉價錢一樣,這些資料都對調查有用。至於仔細的市場情況,因為舉報人有直接接觸,例如今周幾個檔販出售橙的價錢一樣,下周則是蘋果劃一售價,舉報人留意到銷售價錢變化和箇中模式,這些資料對我們很有用」。他又說,當一些行業或市場涉及黑社會背景,競委會會考慮需與其他執法部門一起行動,並運用《條例》給予競委會的權力,傳召有關人士或提供內部文件,作進一步調查。
強調資料保密 保護舉報者
要同謀者舉報並提供證據,陳家殷坦言不容易。不過,本身為執業大律師的他指出,競爭法下有重要的《業務實體寬待政策》,引導參與合謀行為的相關人士或公司,第一時間主動向競委會提供資料舉報,「由於你是第一個走出來提供有用的資料、證據去揭發事件,若我們接納這個《寬待》的申請,這個行出來舉報而獲得《寬待》的公司或人士,可能獲豁免一切責任」。
陳家殷指出,若裁決的罰款數額很大,這個獲《寬待》豁免的人士或公司,即使牽涉合謀行為,但由於他願意挺身舉報,可免除罰款的責任,而舉報人涉案公司的有關人士,包括董事,亦毋須被褫奪董事資格,「我們希望有關的公司及人士善用《寬待》政策,否則我們作為執法機構,很難發現這類黑箱作業的商業行為」。
陳又透露,過去有成功案例,涉案人透過「寬待」的待遇,提供重要舉證資料,其他涉案人已無意再繼續打官司,因控方已有內幕證據,案件處理進度相對較快。他強調,條例清楚列明競委會有責任將資料保密,保障提供資料的人。
依法辦事|捍衛公平競爭 保障民生
競爭事務委員會主席陳家殷接受《大公報》專訪時,強調健康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不只是商家的事,還直接影響民生,在現時的國際形勢下,公平競爭更顯珍貴。例如美國將華為及其附屬公司列入貿易黑名單,以及禁制TikTok等,損害自由貿易,還剝削民眾的選擇權。
陳家殷說,香港的優勢是可以融入大灣區發展,「競委會幫助香港營造更公平的競爭環境,青年團隊成立初創事業,若電子平台被現有大企業壟斷,進入門檻高且不易佔有市場份額,青年團隊便不能抓住機遇」。香港有健康的競爭環境,大家可公平競爭,尤其是初創年輕人可融入香港或大灣區的機遇,而創投基金的投資對象是一些高增長、有好概念的初創企業,所以香港要吸引創投基金來港投資,便需要有公平的競爭環境,這樣能令本地及海外資金有信心。
他又強調,法治精神是香港重要的基石,競委會前任行政總裁及執法的行政總監是外籍人士,他們在處理相關案件及成功入稟法庭判決,深深體會及見證香港重視法治,「當其他國家及海外投資者看到香港法治嚴明,就有信心投資」。
話你知|《寬待政策》提供誘因 鼓勵舉報
《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寬待政策》(《業務實體寬待政策》)及《為牽涉入合謀行為之個人而設的寬待政策》(《個人寬待政策》)分別旨在向從事或牽涉入合謀行為的業務實體提供強烈誘因,使其向競委會作出舉報;以及希望停止牽涉入合謀行為,及向競委會舉報該行為的人士。另外,未能根據競委會《寬待政策》獲得寬待的業務實體,仍可選擇在《為從事合謀行為之業務實體而設的合作及和解政策》(《合作政策》)的框架下配合競委會調查。
相關條文規定競委會可與任何人訂立寬待協議,訂明競委會不會於競爭事務審裁處提起或繼續尋求向某人施加罰款的法律程序,以換取該人在《條例》下的調查或法律程序中與競委會合作。
(來源:大公報A2:要聞 2023/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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