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葉建明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八次會議12月30日表決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十四條和第四十七條的解釋》。
人大常委會的解釋釐清了香港國安法立法原意,有效解決了香港國安法適用中的重大爭議,進一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符合香港社會的普遍期待,是確保香港國安法完整準確實施、確保國家安全得到有效維護的必要之舉,是落實二十大報告提出「落實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重要舉措,也是依法治港的具體體現。
此次人大常委會就香港國安法進行解釋,體現了中央堅持全面管治權和保障特區高度自治權相統一的決心,彰顯了中央對「一國兩制」的堅守。
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是中央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係的顯著特徵,其憲制基礎來自於憲法和香港基本法。而香港國安法的制定,是中央對香港全面管治權行使的一個具體體現,表明中央政府對香港特區有關國家安全事務負有根本責任。全國人大常委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常設機關和香港國安法的專屬解釋機關,依據憲法、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對香港國安法作出解釋,具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和法律依據。人大常委會的法律解釋和香港國安法具有同等效力,具有最高權威性和法律效力,香港特區行政、立法、司法機關都必須遵從和落實,承擔起維護國家安全憲制責任。
雖然此次釋法緣於有關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是否可以按專案申請方式參與涉及國安案件所引起的爭議,但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並沒有直接針對具體個案和法院的判決,而是通過解釋香港國安法的第十四及四十七條,提供清晰路徑讓香港特區自行解決有關爭議,明確賦權給特首及國安委,由行政長官考慮所有因素,根據所有掌握到的事實和資料,來判斷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這既充分體現了中央遵守法治原則,就法論法、實事求是的精神和「依法治國」的原則,也體現了中央希望完善香港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推動香港法治健康發展的良苦用心。
此次釋法還表明,中央重視並維護香港特區法治,維護特區獨立的司法權、終審權和專案認許制度,支持特區保留和發展普通法制度的初心不變。
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釐清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進一步明確相關條文的法律含義以及待明確的具體問題,但並不是取代或否定香港特區法院行使司法審判權。同時,釋法針對香港國安法,並不包括刑事、民事的案件,不影響外籍律師依法執業,也不影響香港居民依法正確行使選擇律師的權利。畢竟在香港司法案件中,國安案件只佔極小比例。作為國際大都會,香港是全球最開放、最自由的經濟體,是連接中國與世界的重要橋樑,法律服務和司法實踐非常豐富,海外律師參與特區一般民事、刑事法律服務空間依然十分廣闊。
習近平主席2022年7月1日在香港表示,中央政府完全支持香港長期保持獨特地位和優勢,「保持普通法制度」。此次釋法再次證明中央樂見不同國籍的普通法系海外律師在符合香港法律規定的條件下,參與特區法律服務,為特區普通法制度發展做出貢獻。
此次釋法還強化了特區行政主導。釋法規範了審理國安案件的司法程序,強化了特區國安委承擔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責任,強調行政長官與特區國安委有權根據法律賦予的權力和責任處理相關問題,表明中央政府對特區高度信任,支持行政長官依法履職,期待形成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長效執行機制。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負責人就人大常委會釋法答記者問時提出,香港國安法第三條第三款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這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履行憲制責任的必然要求,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都應當在行使各自職權中切實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定職責。
人大常委會釋法釋疑止爭。接下來,將是特區層面落實人大釋法所賦予的責任。包括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及國家安全的問題以及應當採取何種政策作出判斷和決定,考慮就《法律執業者條例》提出修訂,完善本地相關法律,充分運用本地法律解決香港國安法實施中遇到的有關法律問題等,以及之後就基本法23條立法的問題。期待全港市民的支持——為了國家安全、香港安全,為了香港的繁榮穩定,和由治及興的美好明天。
(作者為全國政協委員 香港島各界聯合會常務副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