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文) 林良堅(圖)】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獲高等法院批准以「專案認許」方式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其辯護。律政司不服決定,就此多次上訴。昨日下午4時,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頒布書面裁決,拒絕律政司的上訴申請。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國安委主席李家超昨日傍晚就事件會見記者並發表聲明。特區政府深夜發稿表示,行政長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國務院港澳辦、香港中聯辦、駐港國安公署昨日均就事件作出回應,支持特區依法採取措施,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隱患,維護香港國安法權威與香港特區憲制秩序。香港社會各界表示,有關案件影響深遠,支持行政長官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
昨日下午4時,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組成的上訴委員會宣布撤銷律政司上訴至終審法院的申請。上訴委員會認為,案件中律政司司長在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許可的階段時,才提出與國家安全有關的爭議,未能確立給予上訴許可的基礎。上訴委員會強調,特區法院根據香港國安法第3條的規定,定當堅決維護國家安全,並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傍晚6時45分,李家超以香港特區行政長官以及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的身份發表聲明。李家超表示,前日收到中央人民政府按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長官就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特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包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工作等有關情況,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國安法相對本地法例具凌駕性
李家超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在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的問題上,特區的立場清晰、堅定不移。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兩年多,對維護香港秩序和安全起了重要作用,不單撥亂反正,法治亦得到鞏固。香港從由亂到治走向由治及興,各方面都變得更安全穩健。
李家超表示,會梳理相關情況,並按中央要求盡快提交報告。他將在報告中提及Tim Owen一案,並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作出解釋,以釐清以下問題:「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
李家超強調,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相對本地法例有凌駕性。在現行的制度下,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的保密規定,因此作出釋法建議。
李家超說,律政司在整個上訴過程,由提出上訴至最終到終審法院上訴委員會,都是全力以赴地搜集和整理最強的證據及最全面的理據,從而向法院提出上訴。在整件事情中,律政司都是按着和基於手上的證據向法院據理力爭,他對律政司在這方面所盡的努力予以肯定,很多謝他們在這方面的工作,亦尊重最後的判決。
昨晚已向中央提交報告
對於香港居民選擇律師的權利,李家超指出,根據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安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的要求。
香港特區政府昨日深夜發稿表示,按中央人民政府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十一條發出的函件要求,行政長官昨晚已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並在報告中建議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就「根據《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和目的,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以任何形式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工作」作出解釋。
此外,司法機構昨晚回覆傳媒查詢表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六十五條,《香港國安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此外,《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第六十二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司法機構尊重行政長官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就《香港國安法》的有關條文作出解釋,以釐清問題。」
作出釋法建議的考慮和關注
1 香港國安法是在「一國兩制」原則下為維護國家主權和安全而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香港國安法是針對修例風波中所出現的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實際情況,包括「黑暴」、「港獨」肆虐、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的背景下制定。中央港澳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國務院港澳辦於2021年4月發表的公開文章中指出,2019年的修例風波是一場港版「顏色革命」,中央因此審時度勢,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安法。
2 香港國安法相對香港特區本地法例有凌駕性,第62條說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國家安全是頭等大事,我們必須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防範各類危害國家安全的風險。
3 國家安全風險複雜多變。有關風險包括策劃、串謀、勾結、提供資金及其他準備工作等,這些行為於早期階段潛伏發生且看不見,如涉及勾結外國勢力的潛伏行為更有機會在海外發生,縱然在實質罪行發生前已經產生,但不易被察覺。因此,防範危害國家安全工作絕不容易,所有人對此都應有所警覺。
4 外國及境外勢力對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和實施持有敵視態度,多番公然試圖干預香港國安法的實施。部分國家因政治利益和目的已宣布或採取措施針對中國和香港特區,包括以不同形式制裁、限制或禁止售賣及使用產品等,亦有外國官員或政客公開施壓要求法律界甚至商界人士杯葛香港,阻止他們參與香港正常活動。因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未有停止,我們更要對其帶來的國家安全風險提高警覺。
5 香港國安法第3條、第8條和第42條等多條條文都要求有關機關履行責任,有效防範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6 在現行的制度下,香港特區沒有有效方法可排除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因其國家利益而產生利益衝突;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不受外國政府、組織或個人施壓、脅迫或操控;也沒有有效方法可確保其會遵從香港國安法第63條有關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私隱的保密規定。基於這些潛在風險,容許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參與處理國安案件,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原意和目的?
7 香港居民有選擇律師的權利。根據案例說明,被告人選擇律師的權利是指可從在香港擁有全面執業資格的律師中挑選自己的律師,而非沒有上述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因此,即使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不能聘請海外律師為法律代表,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4條及第5條尊重和保障被告人的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8 我作為行政長官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就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按香港國安法第11條和第12條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來源:大公報A1:要聞 2022/1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