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龔學鳴報道)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的案件,法庭上月批准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來港為他辯護,律政司早前提出上訴被法庭駁回,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亦遭拒絕。對此,律政司反對並直接向終審法院申請終極上訴許可,終院昨日(25日)開庭處理,將會在11月28日頒下判決。有立法會議員及青年代表接受點新聞訪問時表示,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乃重中之重,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絕不適宜由外國律師辯護,有違香港國安法立法的初衷。
新界東北立法會議員李梓敬表示,黎智英一案並非普通案件,而是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涉及勾結外國勢力,容許外國大狀為黎智英辯護本身就不合邏輯,而且亦違反國安法的立法原意。另外,黎智英案件當中定會牽涉到不少國家機密,外國律師在離開香港後,有可能會把庭上涉及國安的機密資料洩露給海外機構,危害國家安全,亦極難追究責任,導致國安風險更大。
李梓敬指出,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訂,立法語言是中文。比起外國律師,自然是香港本地的律師更熟悉中文、更了解國家和香港的實際情況,能夠更好地理解香港國安法的內容。另外,香港國安法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如果全國人大常委會發覺國安法的原意被曲解,有權透過釋法去糾正錯誤,以釐清關鍵問題。
香港菁英會副主席高松傑指出,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訂立,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防止外國勢力干預,黎智英案就涉及勾結外國勢力,若容許外籍律師參與審理,根本就巳違背香港國安法的立法原意,而找一個普通法系外籍律師去處理案件,他根本不可能理解香港國安法,不能協助法庭處理案件。
高松傑認同代表上訴方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袁國強昨日在庭上提出的觀點。袁國強指出,香港國安法是以中國內地法制來制訂,來自普通法地區的律師所作的貢獻有限。袁國強又提到,準許海外大狀參與案件,與香港國安法試圖防止外國或外部勢力干預香港事務,及保障國家機密免被外洩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馳。海外大狀只要一離開香港,實際上便難以受香港法律或專業守則約束。高松傑指出,若法庭真的准許英國律師來港參與觸犯國安法的案件,有機會引來西方反華政客對香港司法制度的污衊和抹黑,外部勢力趁虛而入干預本港司法,導致國安風險上升。
粵港澳大灣區青年總會主席吳學明指出,香港國安法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有關案件或涉及國家機密,黎智英聘請外國律師有違國安法立法原意。此外,香港國安法第三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香港司法機構有責任落實好國安法,對負責此類案件的法官及律師有嚴格規限。國家亦有權力及義務維護國安法的權威,如果處理黎智英案出現重大國安風險,中央當然不會坐視不理,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作出釋法決定,以釐清關鍵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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