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港黑手、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先後涉及多宗案件,大部分案件已審結,現時主要餘下違反香港國安法等案件,定於12月1日開審。法庭上月批准黎智英從英國聘用御用大律師Tim Owen作代表,律政司早前就此決定不服並多次上訴,本月21日上訴庭頒發判詞拒絕律政司申請往終院上訴。律政司其後表示會研究判詞再決定下一步行動,並於本月22日正式向終院提出上訴許可,終院排期於明日(25日)處理律政司今次的上訴許可。本港各界人士均指維護國安為重中之重的工作,涉及國家安全案件不適宜由外籍律師辯護。
全國政協常委林建岳表示,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不但關係國家安全,而且案中可能涉及大量的國家機密,並不適宜由外籍律師參與辯護。香港國安法第三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特區政府和司法機構都有責任落實好國安法,在審訊中更要體現立法原意,切實保護國家安全。一些西方國家或地區對於外籍律師參與刑事或民事辯護都有嚴格限制,以體現自身的「司法主權」,更不要說國安案件。外籍律師不僅不熟悉香港國安法條文,而且在身份及角色上亦可能存在利益衝突。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盧瑞安表示,多年來黎智英賣港行為昭然若揭,香港司法系統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必須清楚了解國安法的立法原意,並要承擔責任。不希望香港司法系統出現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高度重視,態度毫不含糊,也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若發現有實際需要時,中央有得是辦法、制度解決香港危害國安過程中出現的問題。
港區全國人大代表黃玉山表示,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有關決定而制定,整部法律都由中文寫成,以中文為準,英文只是一個翻譯文本,而外國大律師不懂中文,不熟悉中國法律體系、立法原意,很容易會產生錯誤的觀點,可能會令法庭對國安法判決產生偏差,導致不良後果,而相關後果未來則需要整個社會負擔。黎智英案的性質、嚴重性以及牽涉的國家機密問題,在勾結外國勢力案中聘用外籍大狀作辯護,本身就不符合邏輯,亦違背立法的原意。
新民黨立法會議員、大律師容海恩表示,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香港各界對香港國安法都充滿信心,認為此法是香港穩定之石。但是次黎智英聘請海外律師,若被批准,有關律師很大機會能接觸到敏感資料,外界憂慮這些資料會否被洩漏到與國家敵對的勢力方面,而這樣的情況一旦發生,對香港社會甚至國家均不利。容海恩強調,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極度重視,態度也毫不含糊,同時更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中央對維護國家安過程中的問題,是有辦法和制度解決的。
全國政協常委、香港福建社團聯會榮譽主席吳良好表示,外籍律師不僅不熟悉國安法條文及立法原意,也不了解國家及香港情況,還可能存在利益衝突,並不適合作為國安案件的被告辯護。國安法規定特區政府各個機關防範危害國安的行為和活動,司法機關應在審訊中體現其精神。早前有英國法官在英國政客施壓下,辭去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一職,由外籍律師參與國安案件辯護,同樣有被外部勢力左右其工作的風險。中央對香港維護國家安全高度重視,態度毫不含糊,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總兜底人。香港國安法屬全國性法律,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中央對在維護國家安全過程中的問題,有的是辦法和制度解決的途徑。香港社會希望香港司法系統能在維護國家安全這種大是大非的問題上,清楚了解立法原意並承擔責任,不希望出現香港司法系統不能夠維護國家安全的局面,這既不利社會各界對系統維護國家安全的信心,也不利於香港得來不易的新局面。
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副主任、九龍社團聯會會長王惠貞表示,香港國安法的制定初衷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在審理相關案件時必須小心謹慎。黎智英案本身涉嫌勾結外國勢力,批准聘用外國律師有違法律制定初衷,更說明黎智英與外國律師及外國勢力或存在利益關係,將影響到整個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相信審理過程也無法令公眾信服。此外,香港國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全國人大會議通過的有關決定而制定,外國律師未必可以準確理解條文內容,且在審理期間或有機會接觸到敏感資料,反而對國家安全再次構成威脅。
全國人大代表、工聯會會長吳秋北表示,事件反映部分法官可能對香港國安法理解不充分和透徹,只參考「外國案例」而不明白國安案件的特殊性,相關法例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所制定,而非以案例為依歸和詮釋。准使用外國律師如「中門大開 自製漏洞」,法院無法得悉外國律師與當事人的合約條款和背後關係,讓涉案者有機會獲取外國勢力的法律援助。如終審法院仍維持原判,讓Tim Owen來港代表黎智英,將可能反映香港特區無法有效執行香港國安法,建議考慮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規定,報中央政府批准,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案件,把黎智英案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審理。
香港律師會前會長蘇紹聰表示,對於讓外國律師來港處理涉及國安的案件,先要考慮是否適合讓外國律師來處理有關國安的案件。根據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偵查、起訴以及審理國安案件都有特別的規定,是否能讓外國的律師處理,也應該有特別的規定。基本法第94條說明,特區政府有權對本地和外來的律師在香港工作和執業作出規定,香港國安法通過以後,國安案件是否適合讓外國律師處理,以及在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允许需要有特别的規定。
被問到事件涉國家安全問題,由外國律師處理、會否擔心出現外洩國家機密等情況,蘇紹聰則指出如果沒有特別規定,會有擔心,又認為在沒有作出適當的規定前不應該讓外國律師處理國安的案件。
相關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