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12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常務副主任張曉明、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副主任鄧中華、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勇介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張勇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完善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制度的決定》的主要內容、憲制基礎和法律依據作了介紹。張勇表示,全國人大決定具有堅實的憲制基礎。
張勇對全國人大有關決定的憲制基礎,從三個方面做了詳盡的解釋。
第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適用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整個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具有最高的、普遍的法律效力。香港回歸祖國以後,重新納入國家治理體系,而在法律地位上,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中央依據憲法和法律對香港特區行使全面管治權。
第二,「一國兩制」方針是有宗旨、有內涵的。「一國兩制」方針從它提出那一天開始,就確定了它的根本宗旨,就是維護國家統一和領土完整,保持香港繁榮穩定。「一國」是「兩制」的前提和基礎。
第三,香港基本法所構建的特別行政區制度是有原則、有前提的。1990年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基本法是依據憲法制定的,它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法律化,全面構建了在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各種制度。在構建這些制度的過程中,基本法始終遵循了兩條原則:第一條原則是要以愛國者為主體的「港人治港」,第二條原則是中央授權下的高度自治。香港基本法160項條文,整體上每一個條文都在貫徹落實這兩項原則,都有具體的體現。
這三個方面概括起來說,就是在「一國兩制」方針下,憲法和香港基本法共同構成了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基礎。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所有制度、機制,都是建立在這麼一個憲制基礎之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所有的制度、機制及其運行,都要符合這個憲制基礎的要求,如果做不到這一點,或者違反甚至損害了這個憲制基礎,相關的制度也好,機制也好,就必須作出修改,進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