升遷任人唯親 司法步向「獨大」
大公文匯全媒體報道,黃絲法官被公眾投訴仍獲升級加薪,觸發公眾質疑司法機構的任命標準。經調查發現,一群法官曾於2014年集體抨擊裁判官委任制度私相授受,並相繼離職。退休法官黃汝榮以自身的升職經歷,踢爆司法機構人事內部升遷「有法不依」,沒有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法律條文進行,導致任人唯親。該條在上世紀70年代設立、香港回歸前曾作修訂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法例,賦權大法官任主席,掌控人事升遷,惟司法機構內部的升遷運作及任人準則,卻因該例如「金鐘罩」罩着,外界難以查問及監察,導致司法步向「獨大」。
司法改革不能拖 系列
該篇法官集體抨擊司法機構任人唯親的報道,刊於2014年11月5日,由南華早報記者Howard Winn撰寫,指得悉部分暫委裁判官,對常任裁判官(由暫委升正做常委)的委任方式感到沮喪和失望,當中至少三名暫委裁判官決定離開司法機構,因他們不滿獲推薦晉升常任裁判官,不是以工作表現來衡量,而是以朋友關係決定晉升仕途。Howard Winn表示,這不是酸葡萄的例子,而是一群法官對任命體制積存的怨氣。
Howard向參與推薦法官升職的時任總裁判官李慶年查詢有關的投訴,司法機構官腔回覆:「司法部門不會對個別案件發表評論」,僅重申首席大法官獲法律賦權任命合資格人士擔任暫委裁判官,又轉折回覆稱有些暫委裁判官任期屆滿後,可能重返私人執業。
大公報記者得悉當年其中兩名暫委裁判官對任命制度失望而離開司法機構,但現已重投大律師執業市場,沒有回覆《大公報》的查詢。
由一班法官操控 造成馬房文化
早在去年已向《大公報》抨擊司法機構任命制度的退休裁判官黃汝榮,在1998年獲聘為暫委裁判官,2001年獲內部通知他申請常委裁判官。黃汝榮憶述當年進行升職面試時,只有五名「推薦委員會委員」列席。但根據《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規定,「主席連同不少於六名其他委員,可行使及執行委員會的任何職能、權力及職責」;該條例亦列明委員會決議至少有七名委員出席。「我見board時只有五名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而唔係條例講七名委員。」
黃汝榮批評司法機構沒有依法安排至少七名委員面試申請者之外,還指當時面試的委員竟然清一色是法官,包括彭鍵基法官、湯寶臣法官、郭偉健法官、李翰良法官及Queenie歐陽法官。但根據條例,「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九名委員有律政司司長、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以及由行政長官委任的兩名法官、一名大律師(經諮詢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一名律師(經諮詢香港律師會理事會),及三名與法律執業無關的人士。黃汝榮續指,若五名法官評審正面,再經首席大法官批准,推薦名單會呈交行政長官任命。黃並指直至2016年他退休前,據悉常委裁判官的招聘程序,都只有五名法官面試申請人:「所以我不斷講司法機構有法不依就係咁解,容易由一班法官操控,搵返同聲同氣嘅自己人,造成馬房文化」。
大公報記者向律政司、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查詢,曾否派代表列席「司法人員委員會」,參與聘任常任裁判官的面試程序,僅律政司回應稱,根據該條例第十一條列明,如未經行政長官許可,不能披露有關執行職責的過程內容或所知悉的任何文件、通訊或資料的內容或部分內容。
冼國林:推薦委員會黑箱作業
「連問有無列席面試都唔得?呢條條例保障委員,究竟足唔足七個委員出席,起碼畀人知,委員無出席都無人知,保障到密不透風,咪即係黑箱作業!」曾負笈英國修讀法律的時政網紅冼國林,批評《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的法律條文,如同「金鐘罩」罩着司法機構,不讓外界得知內部的人事升遷。
冼指法例賦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為委員會主席,掌控人事升降大權,「主席係你,委員會又係你嘅人,主席嘅決定,其他委員夠膽唔聽大法官嘅建議?」冼建議行政長官應取回推薦委員會的主導權,該會主席及一半委員應是法官以外的不同界別代表,才能公平公正。
質疑委任制度無政治申報
冼國林舉例裁判官余俊翔被揭是公民黨員,曾參與2014年違法「佔中」的相關活動,冼質疑現行法官的委任制度,沒有政治申報:「法官行為守則25條列明法官必須尊重法律,一個參與違法達義活動嘅人,信唔信佢尊重法律?」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在1976年2月20日法律公告,前稱「司法人員敘用委員會」,前港督彭定康為令條文順利過渡97,1995年通過修訂。「英國佬真係高招。」冼說。
冼國林指該條《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是港英政府回歸前的政治部署,他指參考外國發生顏色革命或政變的經驗,法官往往輕判暴亂或叛國分子,「外國勢力影響當地法官,你睇每次政變,捉咗好多當地法官。」
早期司法界「馬房」
按國籍分幫派
司法界盛行「馬房」文化,結黨結派,聘任及晉升首重是否「自己人」,非看能力。司法界早期主要分澳洲幫、英國幫、本地幫。回歸後,法官主趨華人化,「馬房」不以國籍區分,漸漸變為網球幫、高爾夫球幫、教堂幫等等。去年黑暴發生,法官以政治立場區分「黃色」、「藍色」。
各國法官任命
法國
每年舉行一次法官考試,具有法國國籍的公務員、軍人、外國工作人員、從事法律職業活動或做過地方民選代表的人,均可參加考試。合格考生須進入國立法官學院接受31個月專業培訓,通過考試篩選,會被推薦到由總統出任主席、司法部部長任副主席,並由五名法官,一名檢察官和四名司法系統以外的代表組成的十名委員的最高司法委員會,提出任命法官的名單。法官一旦任命,即及終身。
澳洲
澳洲法律規定法官是在一定的管轄區內被批准或從事律師職業。法官一旦被任命,將不再受行政權的控制,除非被議會兩院彈劾而免職,如無身體上、精神上或其他不軌行為,可一直任職到退休年齡。澳洲法官不得加入任何黨派、組織;不得參加任何政府部門或企業的社交活動;不得發表涉及政治的言論,以確保法官的獨立、中立和公正。
英國
上議院(House of Lords)的上訴法院常任高級法官、各庭庭長及上訴法院常任法官的人選均經首相推薦,由女王委任,但一般會諮詢大法官。大法官委任法官(包括高等法院及更高級法院法官)的準則,主要是緊守量才考績的任命基準;以及曾作兼職司法服務等有關往績。
美國
出現法官職位空缺,司法部與白宮職員向總統推薦法官提名人選,總統批准提名後送交參議院,由參議院司法委員會調查提名人選。法官遴選標準包括經驗、操守、專業能力、司法人員特質、為法律服務的精神,及對司法工作的貢獻。法官的委任須取得參議院過半數票通過才獲確認,總統便會簽署法官委任狀,正式委任有關人士。法官享有終身任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