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胡 勇
香港從來都不實行「三權分立」,這本是基本的政治學常識,在香港卻被一再混淆。大律師公會以及香港一些反對派政客,不斷攻擊特首林鄭,但其實,全世界除了美國以外,極少國家是實行真正的「三權分立」。英國、加拿大、澳洲,乃至日本都不是,其行政權和立法權根本不是分立的,而是緊密結合。這些政治常識,反對派還是快去補一補,別貽笑世人。
西方國家的基本政治體制形式可以分為兩種:一是總統制,二是議會制。兩者之間最關鍵的區別在於,行政首腦是如何產生的。在議會制下,選民選出議會,議會推選出總理(首相),總理(首相)挑選內閣形成政府(行政當局)。在總統制下,選民一方面要選議會,另一方面要選總統,然後由總統來挑選他的內閣成員。
然而,和大律師公會以及反對派政客口中截然相反的是,西方議會制國家的立法權與行政權根本不是分立的。在議會制國家,議會不但是國家的立法機關,而且是國家的權力中心,行使行政權的那些人來自議會,包括總理也是由議會推舉的,他們既屬於立法部門也屬於行政部門。例如英國,首相以及內閣成員同時也是下議院成員,所以,英國立法權與行政權在實質上是合一的,兩種權力不但「共生」(產生議會成員的選舉也間接是產生總理、首相的選舉),而且「共滅」(總理、首相必須保持議會大多數成員的支持,否則要麼下台,要麼解散議會、重新舉行大選)。
英澳加日就非「三權分立」
不但如此,一般而言,議會制是沒有任期限制的,只要獲得議會多數的支持,總理(首相)可以永遠幹下去。在議會制下,政府內閣由議會中佔多數席位的政黨組成,並對議會負責。英國是典型的議會制國家,實行「議會至上」,立法權與行政權不是分立的,甚至直到2009年10月之前,司法權也是不分立的。
因為英國上議院既是立法機關,也是最高司法機關(最高法院),是英國民事和刑事案件的最高上訴機關,上議院議長既是議員,又是最高法院院長(大法官),還是內閣成員,從而是集立法、司法、行政權於一身。在議會制下,政黨政治實質上是主宰議會政治的幕後之手,「議會至上」最終實質是「執政黨至上」。西方主張「三權分立」的鼻祖──孟德斯鳩正是以為英國是實行「三權分立」的國家而提出了其「三權分立」理論,實際上這位法國學者對英國的認識是錯誤的。
實行總統制國家如美國,才是反對派所謂的「三權分立」。總統掌握最高行政權,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是分立的。在總統制下,總統是行政首長,直接任命並領導內閣,總統不向國會負責,也無權解散國會。
另一方面,國會也不能迫使總統及其內閣辭職;只有當總統及其政府高官違反憲法或瀆職、失職時,國會才能對其進行彈劾。在西方主要國家中,雖然有總統的國家有多個(如德國、意大利等國都有總統,但只是虛職,總理是政府首長),但屬於總統制國家的只有美國。由於總統是政黨政治推選的代表,實質上政黨政治也是美國總統制的幕後之手。
環顧世界,除美國之外,西方主要國家的政治體制形式不完全相同,但從根本上說都屬於議會制,英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比利時、丹麥、荷蘭、芬蘭、愛爾蘭、奧地利、冰島、盧森堡、挪威、葡萄牙、西班牙、希臘、瑞典、瑞士、新西蘭等西方主要國家都是實行議會制;法國情況有點特殊,屬於半議會制半總統制。
大律師公會自欺欺人
只要對這些基本的世界政治制度的常識有所認識,在西方主要國家中,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只是極少數,絕大多數都未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立法權與行政權是不分立的,實質是合一的、共生共滅的,個別的甚至司法權與立法權也是不分立的。即使是只考察在國際事務中影響力極大的七國集團,也可發現,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的也只佔極少數,只有美國一家;英國、德國、意大利、加拿大、日本等國均未實行「三權分立」制度。無論是議會制還是總統制,實質上都受到政黨政治的主導和控制。
突出的表現為:一是總統、總理(首相)、內閣成員、議員、部長,無論是選舉產生或是任命決定,他們都直接或間接地由執政黨(或執政黨聯盟)推舉出來而產生或確定;二是他們在本執政黨執政期間,總是執行執政黨的政綱及其總統、總理所制定的方針政策,維護執政黨的地位和利益,是執政黨執政的工具、載體和組織保證。
英國都不是,為何香港是?回歸前有過「三權分立」嗎?港督一手掌握三權,身兼三權首長,何曾有過反對派口中的「三權分立」?回歸後,基本法有寫明「三權分立」嗎?不僅沒有寫,反而在大量條文中確立了行政權佔主導的地位。這些事實,反對派三流政客不懂還可以理解,大律師公會也不懂,只能令人竊笑了。